4月21日,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于再次公開征求《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公告。
公告提出:
2020-2025年全省系統總容量需求20920兆瓦,全省系統總可靠容量22788兆瓦,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數為0.92。
光熱、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電功率×可靠容量系數。可靠容量系數=(1-綜合廠用電率)×MIN(滿功率放電時長/系統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100%)。其中,系統凈負荷高峰時段為系統凈負荷最大高峰持續時段。
2026年光熱、新型儲能綜合廠用電率暫按21.53%、10.39%計算,系統凈負荷高峰時段取近3年凈負荷高峰前3%時段最大持續小時數8小時計算。
各類電源實行統一的容量補償標準。初期容量補償標準參考《關于建立煤電容量補償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銜接現行燃煤燃氣實際補償標準確定,2026年統一容量補償標準按185元/(千瓦·年)執行。后期,容量補償標準按照回收邊際機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計算確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機組建設成本等調整確定。
公告原文如下:
為持續深化能源領域價格改革,加快新型能源體系建設步伐,引導調節性電源規范有序發展,切實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我委研究起草了《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征求意見稿)》,在此前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作了修改完善,現再次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踴躍參與,積極建言獻策。本次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為2026年4月21日至5月7日。請于2026年5月7日18時前將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反饋我委(價格處)。感謝社會各界的參與和支持。
聯系人:趙明奇
聯系方式:0971-6305741
電子郵箱:qhsfgwjgc@163.com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6年4月21日
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快構建新型電力系統,完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保障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煤電容量補償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關于促進光熱發電規模化發展的若干意見》(發改能源〔2025〕1645號)、《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6〕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省電力市場運行情況,堅持公平公正、責任共擔,對發電側系統容量按貢獻予以補償,全體工商業用戶公平承擔,建立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
一、總體思路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加快推進電力市場體系建設,逐步構建起有效反映各類電源電量價值和容量價值的電價機制,支持可調節型電源向基礎保障性和系統調節性電源并重轉型,充分發揮支撐調節作用,推動新型儲能有序發展和能源綠色低碳轉型。
二、實施范圍
本機制適用全省合規在運公用燃煤發電,燃氣發電,未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且不含新能源補貼的光熱發電,服務于電力系統安全運行且未參與配儲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
三、全省容量供需系數
系統容量供需系數=系統總容量需求/系統總可靠容量。系統總容量需求為系統凈負荷最大值時段的容量,具體為,省內負荷+外送容量需求+備用容量-可中斷負荷容量。系統凈負荷=省內負荷(含線損)+外送容量需求+備用容量-省內風光出力-季調節及以下水電出力-外購電力-可中斷負荷。其中:外送需求-外購電力按聯絡線實際執行電力計。系統總可靠容量=各類機組可靠容量+外受通道可靠容量,其中:外受通道可靠容量暫取凈負荷高峰時段實際省間互濟電力,省間互濟電力處于外送狀態時,外受可靠容量按0計算。
2020-2025年全省系統總容量需求20920兆瓦,全省系統總可靠容量22788兆瓦,2026年度全省容量供需系數為0.92。
四、各類型電源可靠容量核定
(一)火電機組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機組額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數。可靠容量系數=(1-綜合廠用電率)。
2026年燃煤發電、天然氣發電綜合廠用電率分別暫按6.05%、3.75%計算。
(二)光熱、抽水蓄能、新型儲能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最大放電功率×可靠容量系數。可靠容量系數=(1-綜合廠用電率)×MIN(滿功率放電時長/系統凈負荷高峰持續時長,100%)。其中,系統凈負荷高峰時段為系統凈負荷最大高峰持續時段。
2026年光熱、新型儲能綜合廠用電率暫按21.53%、10.39%計算,系統凈負荷高峰時段取近3年凈負荷高峰前3%時段最大持續小時數8小時計算。
(三)大中型水電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機組額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數。可靠容量系數=(1-綜合廠用電率)。
2026年我省大中型水電綜合廠用電率按0.44%計算。
(四)風電、光伏、水電(季度調節及以下)可靠容量核定。可靠容量=額定容量×可靠容量系數。可靠容量系數=(1-綜合廠用電率)×MIN(前3%-5%最高凈負荷時段平均負荷率,3-5年年平均負荷率)。
2026年風電、光伏、水電(季度調節及以下)綜合廠用電率分別按0.65%、0.49%、0.44%計算,5年前3%最高凈負荷時段平均負荷率分別為26.87%、0.08%、9.85%,5年年平均負荷率分別為12.77%、8.56%、5.52%。
五、容量補償標準
各類電源實行統一的容量補償標準。初期容量補償標準參考《關于建立煤電容量補償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3〕1501號),銜接現行燃煤燃氣實際補償標準確定,2026年統一容量補償標準按185元/(千瓦·年)執行。后期,容量補償標準按照回收邊際機組全部或一定比例固定成本計算確定,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運行情況、機組建設成本等調整確定。
六、容量電費結算
(一)計算方式。容量電費按機組申報容量、容量供需系數和容量補償標準三者乘積確定。發電機組按月向電網申報容量,申報容量不得超過其可靠容量,電網企業計算容量電費并按月結算。
(二)分攤方式。容量電費按照月度外送電量(不含直流配套電源)和省內全體工商業用戶月度用電量比例分攤,由電網企業按月發布、滾動清算。其中,省內工商業用戶對應的容量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按當月用電量比例分攤,由電網企業負責收取。分攤容量電費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在系統運行費用科目中下設“發電側容量補償電費”項,其下增設“新型儲能容量電費度電水平”“缺口容量電費返還度電水平”子科目,現行“燃煤容量電費度電水平”“氣電容量電費度電水平”科目歸并至“發電側容量補償電費”下,實行單獨歸集、單獨反映。
(三)費用考核。健全可靠容量補償機制后,從嚴強化考核約束。結合各類機組出力特性,分類制定缺口容量電費核算辦法,規范優化考核流程,做到考核結果公開透明、有效運用。對未達到考核要求的機組,依規扣減可靠容量補償費用,倒逼機組提升生產運行質效,增強頂峰保供能力,充分發揮容量電價政策引導作用,確保享受容量補償電費的機組切實履行電力安全保供職責。機組最大出力申報、核定及考核等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七、保障機制
(一)強化政策協同。外送配套電源容量不納入本省發電側容量補償范圍。已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等享受其他政策保障的容量,不再納入本省發電側容量補償機制。燃煤發電、天然氣發電現行補償容量統一調整為本機制確定的有效容量。參與配套儲能的新型儲能電站不納入容量補償范圍,按規定平等參與電力市場交易。抽水蓄能電站建成投運后,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有序納入容量電價機制。
(二)強化成本價格監測。省發展改革委定期開展各類電源固定成本、度電成本測算工作并向社會公布。統籌推進電價水平常態化監測,綜合考量發電成本變動、電力系統供需形勢及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建立健全容量補償機制。容量補償標準、容量供需系數、各類電源有效容量等相關參數,原則上按年度制定并公布;執行期間,如電力供需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將及時予以調整。電網企業及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相關評估工作,保障機制平穩運行。
(三)強化項目清單管理。本機制適用發電類型的具體項目清單,由電網企業負責梳理匯總,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認定后發布,并抄報國家能源局派駐監管機構。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對項目清單實行動態調整。嚴禁電網企業對清單以外的項目給與容量電價補償。
(四)強化市場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省能源局,強化對容量補償機制執行情況及電能量市場申報價格的監管力度,定期組織開展電力現貨市場仿真模擬等工作,動態監測發電成本回收進度與成效,確保機制規范落地、執行到位。
(五)建立電價評估制度。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建立用戶經濟承受能力評估制度,將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可靠容量補償標準,制定電力系統調節能力及新能源和新型儲能發展規劃、方案等,核準抽水蓄能、光熱等新增調節性電源項目的重要依據。未開展用戶經濟承受能力評估的相關項目,不納入規劃及核準,不給予可靠容量補償。
(六)強化政策宣傳。各級發展改革部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售電公司要切實強化政策解讀與宣傳引導,面向電力用戶深入闡釋容量補償機制在支撐可調節電源發揮調節作用、推動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重要意義,主動回應社會關切,助力政策平穩落地。
本機制自2026年5月日起執行,相關政策與本機制不符的,以本機制為準。
附件: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費用考核實施細則
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費用考核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做好發電側可靠容量電費扣減工作,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發電側容量電價機制的通知》(發改價格〔2026〕114號)等文件要求,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實施范圍】本細則適用于獲得可靠容量補償的各類電源,包括:全省合規在運公用燃煤發電、燃氣發電,未納入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不含新能源補貼的光熱發電,以及服務于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未參與配儲的電網側獨立新型儲能電站。
第三條【職責分工】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按年核定并公布容量補償標準,全省容量供需系數,各機組的年度可靠容量及綜合廠用電率;對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提交的年度扣減費用清算方案進行審批;受理發電主體對費用扣減結果的最終申訴,并作出裁定。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負責可靠容量補償的運行監管。省能源局負責配合省發展改革委按年核定并公布各機組的年度可靠容量及綜合廠用電率。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參與機組年度可靠容量的核定工作;根據調度機構提供的缺口容量計算容量扣減費用;根據經省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最終費用扣減結果及清算方案,對扣減費用進行處理。省級電力調度機構負責于次年初回溯確定并公布用于年度扣減的“全年系統頂峰時段”;負責記錄、管理機組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內的運行數據,作為扣減依據;負責對可能出現的頂峰時段做出預警通知;負責確定各機組的年度缺口容量,并提交至交易機構及電網企業;受理并核實發電主體的缺口容量免扣減申請及異議申請,并在規定時間內予以答復。電力交易機構負責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公示上年度可靠容量補償費用扣減結果;根據最終確定的費用扣減結果,出具費用扣減結算依據,并提交電網企業。發電主體按照調度指令,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內履行其核定可靠容量的頂峰義務;因非自身原因導致無法履約時,應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交免于費用扣減申請及相關證明;對公示的費用扣減結果有異議的,按規定程序提出復核或申訴。
第二章容量申報
第四條【核定可靠容量】各類電源核定的可靠容量,按照《青海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規定的方式計算,相關測算參數按年度公布。跨年期間因未能及時公布新參數,暫按上年度參數執行。鑒于綜合廠用電率暫不具備精準計量與有效監測條件,在機制運行初期,各類電源統一按加權平均標準執行;待后續建立完善可靠的計量監測體系后,再按廠站及機組分別核定并執行相應綜合廠用電率。
第五條【容量申報】發電企業以機組為單位進行最大出力申報,機組申報的最大出力不得超過當年核定的可靠容量。
申報方式分為月申報和日申報:月申報應于每月20日前,結合機組檢修計劃、機組缺陷等因素,申報次月每日每臺機組的最大出力,該數據用于次月電價測算,不作為認定、考核的依據;日申報次日每臺機組96點最大出力,日內調整按照電力調度機構調度系統發電能力申報要求執行,該數據作為認定、計算、統計、考核機組最大出力的依據。
第三章運行統計
第六條【發布預警】省電力調度機構基于氣象數據、凈負荷曲線,滾動預測次日電力缺口時段,并至少提前8小時向市場主體發布預警通知,為新型儲能等發電時長受限的電源預留調整窗口,避免影響履約。
第七條【運行監測】省電力調度機構建設和維護好相關技術支持系統,按照調度管轄范圍,接受發電機組最大出力申報,記錄機組發電能力、調頻調用等指令信息,確保數據完整、準確,作為容量電費扣減的依據。
第四章年度考核
第八條【缺口容量】缺口容量指機組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內,因自身原因未能按調度指令提供核定可靠容量的不足額度。電網調度機構每年1月10日前,根據上年度青海電網實際運行數據,選取全年系統凈負荷前3%的時段作為“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向市場主體公布,并對機組開展缺口考核。
第九條【持續調節性電源缺口容量】持續調節性電源包括燃煤發電、天燃氣發電,其缺口容量=Avg(每個時段缺口容量)。其中,全年系統頂峰每個時段=Max{Min[核定的可靠容量,該時段內調度指令的平均值×(1-綜合廠用電率)]-該時段內機組實際發電出力平均值×(1-綜合廠用電率),0}+申報出力受阻容量×α。申報出力受阻容量為機組在日前主動申報減調容量,α暫取0.7。主動申報減調容量=當年核定的可靠容量-日前最大出力申報值
第十條【不可持續調節性電源缺口容量】不可持續調節性電源包括新型儲能、抽水蓄能、光熱發電,其缺口容量=Avg(0,核定的可靠容量-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內的平均上網時長能力)。其中,平均上網時長能力=核定的可靠容量×Min(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實際上網電量÷交流側最大放電功率÷滿功率放電時長,1)。不具備荷電狀態實時監測條件的,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缺口容量豁免】因下列非發電主體自身原因,導致在全年系統頂峰時段內無法按調度要求履約的,經發電主體申報、省電力調度機構核實確認,省發展改革委同意后,該時段缺口容量可計為0:
(1)執行調度機構批準的計劃檢修;
(2)因電網安全約束、輸配電設施故障等電網原因被限制出力;
(3)遭遇不可抗力(如地震、冰災等自然災害);
(4)機組正常啟動后8小時內和計劃停運前8小時內。
第十二條【扣減容量費用】對各機組的缺口容量,按規定扣減其全年可靠容量補償費用。扣減容量費用=當年缺口容量×當年容量補償標準×當年容量供需系數。
第五章考核運用
第十三條【結果生成】省電力調度機構每年1月20日前完成上年度執行容量補償機制機組的缺口容量及扣減容量費用的統計、計算工作,并及時將缺口容量及扣減費用的計算過程、結果推送至電力交易機構和國網青海省電力公司財務部門。
第十四條【結果公示】省電力交易機構于每年1月20日前,在電力交易平臺公示各機組上年度核定可靠容量、響應運行數據、缺口容量及應扣減費用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異議處理】公示期內,相關發電主體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須在公示發布后3個工作日內,向省電力調度機構提交書面復核申請。省電力調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并答復;若發電主體仍有異議,可按程序向省發展改革委申訴。
第十六條【結果發布】電網企業根據公示、復核及申訴結果,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審核同意后,在電力交易平臺發布最終考核結果;電力交易機構依據最終結果出具結算依據,并提交電網企業。
第六章扣減費用處理
第十七條【處理原則】容量電費實行年內按月結算,按年度考核、清算,相關考核扣減費用于次年按月平滑處理。
第十八條【發電側處理】經向省發展改革委備案后,對于各機組的最終扣減費用,電網企業下年度在月度容量電費結算時實行扣減。費用清算扣減不影響相關機組下年度可靠容量核定及容量電費月度結算。
第十九條【用戶側處理】因下年度各月度扣減相關機組容量費用產生的總金額,在發電側機組扣減的同時,按用戶用電量及承擔容量電費的外送電量分別同步向工商業用戶及相關發電企業返還。
第七章保障機制
第二十條納入我省發電側可靠容量補償機制的相關機組,須嚴格遵照國家及本省政策規定,恪守機制規則,堅持誠信申報;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在電力系統高峰時段主動響應調度、全力保障頂峰,充分發揮資源調節價值。電網企業需統籌協調各方力量,扎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要強化與相關部門、市場主體的溝通會商,建立常態化協同機制,及時協調化解各類矛盾訴求,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規范運行;執行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須及時按程序請示報告。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省發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按職能分工負責解釋。國家能源局西北監管局《關于明確煤電容量電費考核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西北能監市場〔2024〕4號)相關規定不再執行。后續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按照國家政策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