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國信證券發布《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推進,新能源發電項目收益率有望維持合理水平》的研究報告,報告指出,新能源全面入市電價機制出臺,穩定電價預期。
報告具體內容如下:
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并要求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出臺并實施具體方案。全面推進新能源入市交易,全電量無差別市場定價。《通知》明確提出,新能源項目(風電、太陽能發電)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新能源項目可報量報價參與交易,也可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在現貨市場中,現貨市場放寬限價,允許電價在工商業尖峰電價與新能源成本收益間浮動,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在中長期市場中,縮短交易周期至“周、多日、逐日”;綠電交易明確分立電能量價格與綠證價格。此外,鼓勵新能源企業與用戶簽訂多年購電協議。建立差價結算機制、“多退少補”穩定電價,保障企業預期收益。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機制,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電價水平(機制電價)、電量規模、執行期限等由各省相關部門明確。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規定開展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當地系統運行費用。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與機制電價差額由電網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系統運行費用。其中,市場交易均價根據電力現貨市場運行情況分別確定:現貨市場連續運行地區按照月度同類項目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確按照中長期同類項目加權平均確定。
2025年6月1日為節點新老項目劃斷,分類確定機制電量&電價。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電量規模、機制電價和執行期限。
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的新能源存量項目:(1)電量規模,由各地妥善銜接現行具有保障性質的相關電量規模政策。新能源項目在規模范圍內每年自主確定執行機制的電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鼓勵新能源項目通過設備更新改造升級等方式提升競爭力,主動參與市場競爭。(2)機制電價,按現行價格政策執行,不高于當地煤電基準價。(3)執行期限,按照現行相關政策保障期限確定。光熱發電項目、已開展競爭性配置的海上風電項目,按照各地現行政策執行。
2025年6月1日起投產的新能源增量項目:(1)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由各地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非水電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完成情況,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超出消納責任權重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減少;未完成的,次年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可適當增加。通知實施后第一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占當地增量項目新能源上網電量的比例,要與現有新能源價格非市場化比例適當銜接、避免過度波動。單個項目申請納入機制的電量,可適當低于其全部發電量。(2)機制電價,由各地每年組織已投產和未來12個月內投產、且未納入過機制執行范圍的項目自愿參與競價形成,初期對成本差異大的可按技術類型分類組織。競價時按報價從低到高確定入選項目,機制電價原則上按入選項目最高報價確定、但不得高于競價上限。競價上限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考慮合理成本收益、綠色價值、電力市場供需形勢、用戶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初期可考慮成本因素、避免無序競爭等設定競價下限。(3)執行期限,按照同類項目回收初始投資的平均期限確定,起始時間按項目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入選時已投產的項目按入選時間確定。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退出規則。已納入機制的新能源項目,執行期限內可自愿申請退出。新能源項目執行到期,或者在期限內自愿退出的,均不再納入機制執行范圍。
研報認為,新能源全面推進入市電價方案出臺,建立差價結算機制,明確新老項目劃斷節點,全面推入市場交易同時階段性穩定企業合理預期收益。2025年上半年可能會刺激行業搶裝。考慮到國家政策出臺,但機制電價、機制電量、競價限制等細節還需地方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預期未來新能源區域差異化仍將凸顯。
研報全文:
新能源發電重大政策點評: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推進,新能源發電項目收益率有望維持合理水平.pdf
此外《中國經濟網》也刊文指出,業內人士稱,新能源上網電價全面由市場形成,存量增量分類實施支持措施,有利于形成真實的市場價格,促進電力資源高效配置,引導新能源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各類電源在電力系統中的價值將得到更充分體現,更好引導新能源與調節電源、電網協調發展,能夠極大促進全國統一電力市場建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