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發布《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通知》(發改價格〔2025〕136號)(下稱136號文)。該通知稱:新能源項目(具體指風電、太陽能發電,下同)上網電量原則上全部進入電力市場,上網電價通過市場交易形成。

這意味著中國新能源發電從保障性收購、有序入市進入到全面入市階段。這是繼2021年進一步深化燃煤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發改價格〔2021〕1439號)之后,中國電力行業市場化改革向前邁出的最重要一步。
此次改革主要是對進入市場的新能源發用電主體有重大影響,對居民電價沒有影響。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項改革對居民、農業用戶電價水平沒有影響,這些用戶用電仍執行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政策。對于工商業用戶,靜態估算,預計改革實施首年全國工商業用戶平均電價與上年相比基本持平,電力供需寬松、新能源市場價格較低的地區可能略有下降,后續工商業用戶電價將隨電力供需、新能源發展等情況波動。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的有關負責同志答記者問時表示,改革的內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推動新能源上網電價全面由市場形成;二是建立支持新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價格結算機制;三是區分存量和增量項目分類施策。
136號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上述通知公開發布前,136號文已于2025年1月27日下發到各地主管部門以及相關央企。
136號文明確新能源上網電價全面由市場形成,具體包含三方面的舉措:一是推動新能源上網電量參與市場交易。新能源項目可報量報價參與交易,也可接受市場形成的價格。跨省跨區交易的新能源電量按照跨省跨區送電相關政策執行。
二是完善現貨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推動新能源公平參與實時市場,加快實現自愿參與日前市場。適當放寬現貨市場限價,現貨市場申報價格上限考慮各地目前工商業用戶尖峰電價水平等因素確定,申報價格下限考慮新能源在電力市場外可獲得的其他收益等因素確定。
三是健全中長期市場交易和價格機制。縮短交易周期,提高交易頻次,實現周、多日、逐日開市。完善綠色電力交易政策,申報和成交價格應分別明確電能量價格和相應綠色電力證書價格;省內綠色電力交易中不單獨組織集中競價和滾動撮合交易。鼓勵新能源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簽訂多年期購電協議,指導電力交易機構在合理銜接、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探索組織開展多年期交易。
新能源發電具有隨機性、波動性、間歇性,尤其是光伏裝機快速增長之后,在新能源裝機比例偏高的現貨試點省份,午間新能源大發時段常常是市場電價低點,晚間電價高時新能源又難以出力,入市之后,新能源實際可獲得的收入可能大幅波動。為此,136號文在推動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的同時,建立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提出在市場外建立差價結算的機制,對納入機制的電量,當市場交易價格低于機制電價時給予差價補償,高于機制電價時扣除差價。
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如何落地有待各地進一步明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提出該價格結算機制,是希望通過這種“多退少補”的差價結算方式,讓企業能夠有合理穩定的預期,從而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助力“雙碳”目標的實現。從國外情況看,新能源發展較好的國家通常采取類似做法。
136號文對新能源可持續發展價格結算機制的規定主要有:納入價差結算機制的新能源電價水平、電量規模、執行期限等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能源主管部門、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等明確。對納入機制的電量,市場交易均價低于或高于機制電價的部分,由電網企業按規定開展差價結算,結算費用納入當地系統運行費用。
136號文還對新能源項目做了存量和增量的劃分。以2025年6月1日為節點,在此之前的為存量項目,之后的為增量項目,實施不同政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發布的答記者問表示,2025年6月1日以前投產的存量項目,通過開展差價結算,實現電價等與現行政策妥善銜接。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產的增量項目,納入機制的電量規模根據國家明確的各地新能源發展目標完成情況等動態調整,機制電價由各地通過市場化競價方式確定。這種老項目老辦法、新項目新辦法的安排,能夠在保持存量項目平穩運營的同時,通過市場化方式確定增量項目的機制電價,有利于更好發揮市場作用。
“十四五”以來,中國新能源裝機年均增長25%。截至2024年底,中國風電、光伏發電累計裝機達到14.1億千瓦,占發電總裝機約42%,首次超過火電裝機規模。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有關負責同志表示,隨著新能源大規模發展,新能源上網電價實行固定價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場供求,也沒有公平承擔電力系統調節責任,矛盾日益凸顯,“亟需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更好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當前,新能源開發建設成本比早期大幅下降,各地電力市場快速發展、規則逐步完善,也為新能源全面參與市場創造了條件。
對于136號文的落地,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允許地方因地制宜自行確定實施時間,最遲不晚于2025年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