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發布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的解讀方案。《解讀》中進一步明確指出:
關于申報條件:針對工業園區、配套產業、新增負荷、增量配網、儲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諾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負荷定義及年用電量要求,明確配套產業范疇。配置的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項目主體自行承擔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的棄風棄光風險;
關于運行管理,要求新增負荷、儲能設施與新能源項目須同步建成投產,運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確接入工程建設主體要求;
關于監督監管,盟市要加強項目建設運營監管,按月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運行情況。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投資主體、股權比例。投資主體須提前制定負荷不足、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的處置預案。
原文如下: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
解讀方案
一、解讀提綱
解讀內容分三個部分: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三)《實施細則》的重點和難點有哪些。
二、解讀形式
主要以圖表圖解(圖表圖解/在線訪談/媒體專訪/新聞發布會/答記者問/政策吹風會)形式進行政策解讀,重點對政策背景、政策依據、政策主要內容和新舊政差異進行解讀。
三、解讀渠道
政策解讀以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門戶網站為第一發布平臺,在政務微博(政務微博/移動客戶端)新媒體平臺同時發布。
四、解讀時間
政策解讀方案與政策文件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政策解讀內容與文件同步門戶網站發布。
附件:政策解讀內容
2022年7月18日
(聯系人:劉揚,聯系方式:0471-6623060,13664749986)
附件
政策解讀內容
一、《實施細則》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促進新時代新能源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方案》(國辦函〔2022〕39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動全區風電光伏新能源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內政辦發〔2022〕19號)的有關要求,結合自治區實際,自治區能源局對2021年印發的《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內能新能字〔2021〕66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細分修訂,針對具備新增負荷的園區配建新能源項目,組織編制了《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實施細則(2022年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原《管理辦法》廢止。《實施細則》旨在保障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高質量建設,推進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
二、《實施細則》主要內容包括什么?
《實施細則》共包括7章,19個條款。
第一章為總則,主要包括目的依據、定義,提出兩類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需堅持自我消納、自主調峰的原則。
第二章為申報條件,針對工業園區、配套產業、新增負荷、增量配網、儲能配置、前期工作、承諾出具等提出要求。提出新增負荷定義及年用電量要求,明確配套產業范疇。配置的新能源項目配建儲能比例不低于新能源配置規模的15%(4小時)。新能源項目及接入工程需取得相關限制性排查文件,項目主體自行承擔因負荷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的棄風棄光風險。
第三章為運行管理,要求新增負荷、儲能設施與新能源項目須同步建成投產,運行周期匹配。提出新能源接入要求,明確接入工程建設主體要求。
第四章為申報審批,提出申報、評估和批復等環節的要求。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企業編制實施方案,將申報材料以正式文件報送自治區能源局。自治區能源局會同相關部門及時進行評估,提出評估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評估建議,同意后批復實施方案。
第五章為組織實施,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根據自治區批復的實施方案,及時核準(備案)項目。項目開發主體嚴格按照印發后的實施方案進行項目建設,不得擅自增加或變更建設內容。盟市能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根據批復的實施方案和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六章為監督監管,盟市要加強項目建設運營監管,按月向自治區能源局報送建設運行情況。項目不得擅自變更項目投資主體、股權比例。投資主體須提前制定負荷不足、調峰能力降低或停運的處置預案。
第七章為附則,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出臺的《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園區可再生能源替代工程實施管理辦法(試行)》廢止。
三、《實施細則》的重點和難點有哪些?
一是提出兩類工業園區綠色供電項目,包括園區新增負荷綠色供電項目和增量配電網綠色供電項目;二是明確新增負荷定義,新增負荷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產業政策,并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核準(備案)文件,且要求未向電網企業報裝,或已報裝但未確定供電方案(施工電源除外),原則上園區新增年用電量均不少于5億度電;三是明確提出接入要求,對于增量配電網配套建設的新能源直接接入增量配電網,對于園區綠色供電項目,新能源需直接接入園區變電站;四是運行管理方面,要求新增負荷、儲能設施與新能源項目同步建成投產,運行周期匹配,投資主體自行承擔因負荷停運、檢修或調峰能力不足造成棄風棄光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