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全省園區改革創新,推動園區高質量發展,提高建設、管理和運行水平,切實把園區建設成為我省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創新驅動的試驗田、加快發展的主陣地,提升園區對全省經濟發展的支撐帶動作用,加快融入新發展格局,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一)創新園區管理模式。支持園區推行“管委會十開發運營公司“管理運行模式。允許國有企業、社會資本、第三方運營機構等各類主體參與園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或對園區內特色產業園進行包于運營。
(二)下放項目審批權限。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節能審查等項目審批權限,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確由省級政府部門審批事項外,依照法定程序全部下放至國家級園區。各市州政府相應建立政府放權與園區承接能力相適應的授權事項清單制度,依照法定程序賦予省級園區市級項目審批權限。
(三)賦予靈活人事管理權限。賦予省級及以上園區核定編制內選人用人自主權。按照管理權限,經批準后,省級及以上園區可實行聘任與任命雙軌運行、全員競聘上崗的人事管理制度。對園區領導班子以下非公務員和非參公管理工作人員允許探索實施“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績效工資制度。對園區引進的招商引資和專業崗位急需高層次管理人才、特殊人才,可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薪酬形式。
二、加大財稅支持
(四)加大獎補力度。2021年2025年期間,園區新引進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統籌使用,重點用于園區招商引資、改善營商環境、支持企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對用于園區建設的資金可由園區依規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各地在安排地方政府專項債券額度時優先支持符合發行條件的園區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平臺、檢驗檢測等項目。園區所在地政府、園區管理機構可在權限范圍內,按招商引資實際到位金額、企業貢獻等,自行制定獎補政策。在園區落地的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按相關規定落實獎補政策。
三、強化土地保障
(五)強化規劃保障。依法將園區用地布局和規模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并納入市縣編制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在分解下達市州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對園區用地計劃實行單列。省級重大招商引資用地由省級統籌安排。
(六)加強建設用地供應。開辟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時限,對園區項目用地快審快批,支持園區依法設立納入土地名錄管理的土地儲備機構,儲備一定規模的建設用地。依法依規推行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供應方式,開展“標準地”出讓改革試點。
(七)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實行建設用地“增存掛鉤”有效處置園區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每年對土地利用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對土地集約節約利用水平高、土地利用秩序良好、存量土地少且用地需求較大的園區,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增加下一年度的用地計劃。
四、加快項目落地
(八)優化審批服務。在省級及以上園區全面推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區域評估、代辦服務、模擬審批、容缺受理等改革。園區涉企經營許可、證明事項等領域推行告知承諾制。對壓覆礦產、文物保護、水土保持、地質災害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等事項由園區實行區域評估,供園區企業免費使用,單個項目不再編制相關報告,區域評估事項由園區所在地政府結合實際依法合理確定。
(九)提升工程項目審批效能。賦予國家級園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核發權限,相應開展質量安全監督。對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項目推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合并辦理。投資在100萬元及以下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不再辦理施工許可證。
(十)改進生態環境服務。除新批復設立省級園區外,省級及以下園區規劃環評、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分別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出具審查意見和反饋評價結果,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對巳設立生態環境管理機構的園區,根據實際能力承擔項目環評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支持園區不斷完善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土地、水資源等集約節約利用。各地要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強對園區生態環境的分析評估,把好產業準入關,防止高耗能、高排放項目盲目發展,加強引導企業應用綠色技術,提高能效水平,促進園區發展向綠色低碳轉型。
五、加大融資支持
(十一)支持發行債券。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企業發行綠色、項目收益等企業債券,提高直接融資規模。對巳安排中央、省預算內投資和地方政府專項債券等資金的項目,優先支持項目實施主體發行企業債券,以支持募投項目所需資金足額到位。允許滿足相關條件的企業發行債券,專項用于償還為在建項目舉借且巳進入償付本金階段的原企業債券及其他高成本融資。
(十二)創新融資模式。鼓勵開發性、政策性金融機構加大對園區企業中長期貸款投放規模和力度。發揮“甘肅信易貸”等平臺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園區項目支持力度。鼓勵金融機構對園區產業鏈進行整體授信,簡化單個企業放貸審批程序。鼓勵銀行機構通過"債貸組合“增信方式,對園區項目進行債券和貸款統籌管理。支持金融機構將集團企業授信額度向其遷建入園的分、子公司切割額度,開辟融資“綠色通道”,縮短審批放貸時限。
(十三)支持上市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企業上市融資,允許各園區結合實際制定獎補政策,對園區內進入上市輔導期企業、在境內外直接上市(A股、H股等)公司、注冊地遷至園區內上市公司、再融資并投入園區產業項目的上市公司等給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獎補。
六、強化要素保障
(十四)提高供給效率。除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另有規定外,供水供電供氣供熱企業的投資界面,應延伸至園區內用戶建筑區劃紅線,用戶不承擔建筑區劃紅線外發生的任何費用。用戶建筑區劃紅線連接至公共管網入網工程,由園區按照基礎設施“七通一平”標準建設,建成報驗后統一移交水電氣暖經營企業運營維護。
(十五)發揮價格引導作用。園區內所有經營性工商企業用電全部納入直購電交易,通過優化電力資源配置和市場化交易機制降低用電成本。其中,列入省級重大招商引資項目清單的,重點包括新材料、新能源、高端制造業等大工業生產用電,從投產投運之日起,電度電價不高于每千瓦時0.35元;納入大數據企業(不含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企業)目錄的,從投產投運之日起,其生產電度電價不高于每千瓦時0.28元。
(十六)強化人才保障。賦予省級及以上園區相關系列(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權,適時設立相應高級職稱評定委員會。對園區及園區企業在省內作出重大貢獻人才和從國內外引進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按照“特事特辦、一事一議”方式,實行特殊人才特殊評價。園區所在地政府對園區內符合條件的全省重大招商引資納稅企業高管、高層次人才、引進人才,根據其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給予等額獎補。園區企業可直接組織職工開展職業技能培訓,補貼資金由當地人社、財政部門直補企業,在符合法律法規前提下由企業自主開支使用。
七、推動產業集聚發展
(十七)做大做強主導產業。各園區結合實際確定2-3個主導產業,加快形成差異化定位,實現錯位聯動發展。蘭州高新區、蘭州經開區、金昌經開區、天水經開區等要重點圍繞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有色金屬新材料、電工電器等,聚焦產業集群建設。白銀高新區、張掖經開區、玉門經開區、嘉峪關工業園區、西峰工業園區等要做大主導產業,力爭打造百億級園區。酒泉經開區、平涼工業園區、定西經開區、隴南經開區等要立足特色優勢產業,加快轉型升級,成為區域產業集聚的重要平臺。
(十八)提升園區產業鏈水平。按照“強龍頭、補鏈條、聚集群”的總體要求,打好產業基礎高級化產業鏈現代化攻堅戰。探索實施產業鏈鏈長制,按照確定的主導產業細化產業鏈條,制定產業鏈圖譜、招商引資地圖,強化全產業鏈供應鏈管理。支持本地本園區骨干企業發展壯大,形成一批“鏈主企業”。各地可結合實際預留一定能耗指標,對強鏈補鏈有突出貢獻的鏈主企業、重點企業給予能耗指標傾斜,促進園區產業集聚發展。
(十九)加快承接產業轉移。搶抓東中部地區產業轉移重要機遇,發揮蘭白承接產業轉移示范區作用,加快形成產業轉移聚集區。支持園區與京津冀、長三角、大灣區等發達地區開展合作共建,建立產業轉移協調機制,鼓勵發展“飛地經濟”。支持園區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完善公共服務平臺功能,有條件的園區要積極推進園區智能化、數字化改造,推行園區企業上云服務,提升園區產業承載能力,為承接產業轉移提供有力支撐。
(二十)激發創新發展活力。支持園區以骨干企業為主體,聯合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設高水平實驗設施、創新基地。鼓勵園區內科技領軍企業,聯合行業上下游、產學研科研力量組建創新聯合體,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升級。建立健全研發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落實好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等政策,引導園區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升創新能力。建立科技成果常態化路演推介機制,支持重大創新成果在園區落地轉化并實現產品化、產業化。
八、加強組織保障
(二十一)加大考核獎懲。省政府加強對園區考核評價,及時通報考評結果。園區所在地政府設立園區發展獎,對年內產業發展成效顯著、強鏈補鏈明顯、財稅貢獻突出、進位提升顯著的園區進行薪酬獎勵,并于次年度予以兌現。
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統籌指導全省園區建設,研究解決重大問題,督促省級部門加大簡政放權和資金支持力度,對支持園區建設發展發揮作用好的部門進行表彰獎勵。對年內考核評價位列后3位的省級園區,由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督促整改;對連續2年位列后3位的省級園區,由所在地市州政府對園區管委會主要負責人約談警示;對連續3年位列后3位的省級園區按程序報省政府批準退出省級園區序列。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扛起主體責任,出臺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園區先行先試,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典型經驗。省開發區建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政策研究、統籌協調,及時開展省級園區年度工作考核評價,督促落實獎懲措施,并對省直部門支持園區發展情況進行測評。
本文所指園區是指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有明確地域界限的國家級和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以及省級工業集中區。國家級新區可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