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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國家能源局發布修訂后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
          發布者:admin | 來源:國家能源局 | 0評論 | 2608查看 | 2020-12-25 13:32:03    

          為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保證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依法、公正、及時地開展,近日國家能源局印發了經修訂后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國能發監管〔2020〕64號),內容如下:


          國家能源局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保證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依法、公正、及時,根據《電力監管條例》《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依法處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收到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并向申請人出具爭議處理證據收據。爭議處理證據收據中應當注明證據名稱、原件或者復印件、收到時間、份數和頁數,由負責接收的工作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四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在審查申請人的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時,發現內容不全或者證據不具備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或者補充的內容,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或者補充。


          第五條按照《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在收到符合條件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申請書,或者發現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后,應當及時提出受理建議,報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同時告知被申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不予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將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對不予受理或者申請人在協調開始前撤回申請的,應當將爭議處理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退還,并要求申請人簽收。


          第七條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報送國家能源局。


          第八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類型及簡要情況進行登記并編制受理號。


          第九條決定受理后,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可以成立爭議處理小組,指定一名組長。


          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自爭議處理小組成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爭議處理小組組成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未成立爭議處理小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應當適用本規則關于爭議處理小組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當事人認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爭議處理小組成員認為自己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是否回避,由受理爭議的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決定。作出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的決定后,應當將爭議處理小組成員回避通知書及時送達當事人,并在3個工作日內另行指派爭議處理小組成員;決定不予回避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爭議處理小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的證據材料后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依法自行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組織當事人相互質證和辯論,也可以依法進行調查、檢查或者核查。


          第十四條爭議處理小組收集證據時,人數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有關人員應當協助并如實回答詢問,不得阻撓。詢問應當制作筆錄,由有關人員核對無誤后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爭議處理小組辦理電力并網互聯爭議應當進行協調,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提出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必要時,爭議處理小組可以舉行協調會處理爭議。


          協調應當自爭議受理之日起60日內終結。


          第十六條爭議處理小組決定舉行協調會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由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制作協調會通知書,并向當事人送達。協調會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行協調會的時間和地點。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協調會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由委托人簽名并蓋章,載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明、聯系方式、委托期限和代理權限等事項。


          第十七條協調會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宣布協調會開始,確認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宣讀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參會人員和記錄員名單;


          (二)當事人進行陳述;


          (三)確定主要分歧,提出初步協調意見;


          (四)征求當事人意見后,確定協調意見;


          (五)當事人接受協調意見的,簽署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書,爭議處理終止;


          (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接受協調意見的,協調程序終結。


          爭議處理小組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陳述。記錄員應當據實做好筆錄,并由當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確認。


          第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拒絕協調的,或者當事人、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協調會,或者不接受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意見的,爭議處理小組提出終結協調程序和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小組可以根據《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舉行論證會。


          第二十條論證會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工作人員;


          (二)專家;


          (三)當事人;


          (四)論證會由爭議處理小組組長或者其委托的人員主持。


          第二十一條論證會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進行陳述、舉證、辯論;


          (二)專家發表論證意見或者建議,并提出爭議解決方案;


          (三)宣讀爭議協調意見。


          在論證期間,對需要進一步由有關方面說明情況或者需要現場調查、鑒定的事項,由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組織實施,并請專家再次論證。


          第二十二條爭議處理小組根據論證會的論證,結合相關的證據材料作出初步裁決意見,報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應當根據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的裁決意見,制作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應當自協調終結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決。因情況特殊,在上述期限內不能終結的,經國家能源局有關部門、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五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自作出裁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行政裁決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應當建立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的檔案管理制度。


          電力并網互聯爭議協調程序終結后,或者裁決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完畢后,應當填寫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結案報告并立卷歸檔。


          派出機構應當將所管轄的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情況和結果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電力并網互聯爭議處理工作程序規則的通知》(辦稽查〔2006〕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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