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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新版配額制的“變”與“不變”:配額交易價格有了參考系
          發布者:wwh | 來源:能見 | 0評論 | 1949查看 | 2018-11-23 17:02:31    

          2018年,國家能源局就“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于3月、9月、11月三次征詢意見。從征求意見稿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可觀察到,圍繞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長效機制,兼顧緩解可再生能源階段性補貼壓力的核心目的沒有改變,政策框架逐步簡化、清晰,政策細節逐步明確。


          建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長效機制,一方面要確保國家能源轉型目標實施的可控、可監督;一方面要通過市場機制設計,在當前及“去補貼”后很長時期內激發全社會(從政府到消費末端)發展可再生能源內驅力;短期內,階段性的行業補貼在其退出歷史舞臺前造成了資金缺口問題,本次政策一并兼顧解決,加大了政策設計難度。以下針對第三版政策,相較前兩版變化,總結下自身政策理解和粗淺認知。


          數據參考:可再生能源補貼需求與附加征收情況單位: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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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017年數據來源:國網能源研究院;財政部全國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決算表


          在分析變化前,首先對可再生能源面臨的短期、長期問題,及解決機制提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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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爭取意見稿對比前兩版,雖然政策目標沒有變化,但是機制設計變化還是蠻大的,重點理順了機制銜接問題,總結如下:


          一、綠證不再作為配額監測、考核計量單位。


          相較第二版,綠證不再作為配額監測、考核計量單位,配額完成主要方式直接考核消納電量。這樣做的好處有:一、保持現有綠證與補貼的關系不做改變,避免政策交叉重疊,降低共識成本;二、與“綠”字相關的環保外部性問題理應在碳市場加以解決,配額憑證應避免與之混淆。


          二、能源轉型+“能源雙控”政策目標結合,配額制+用能權結合,激發受端消費動能


          政策規定了可再生能源消費的激勵措施,對地方政府及用電端超出激勵線消納可再生能源的電量部分,不計入能源雙控測算范圍。可以認為是將可再生能源消納與“用能權”關聯,借助外部現有價值體系,賦予配額內在價值參考。這樣的制度安排下,國家為發展可再生能源犧牲了能源雙控把控力度,作為折中方案設置了+10%的激勵考核線,并沒有對超出約束線部分全額激勵。


          三、配額交易價格有了參考系


          第三版政策明確了需求側激勵措施,準許超額持有配額完成量。在可再生能源供應計劃與總體配額考核目標相近情況下,由于市場主體超額持有配額完成量,導致配額完成量交易市場供需比降低,最終市場基于“能源雙控”激勵效益,即用能權交易價格,形成市場均衡價格。而“自愿認購綠證折算配額機制”為市場價格提供了上限約束,后期國家可通過調整折算系數(當前是1:1等額折算),調整單位配額完成量對應的通過“自愿認購綠證折算”獲取成本與“用能權內在價值”的差距,調節自愿認購交易量。


          四、政策中融入容錯調節機制,提高了實施靈活性


          相比前兩版,新版政策設置了激勵線、綠證折算配額系數、準許各省自設指標,這些參數設置為國家和地方提供了容錯調節機制,提高了政策實施的靈活性。


          五、去除“補償金”機制,對未完成指標主體只實施“聯合懲戒“


          保障市場主體完成義務的角度來看,“聯合懲戒”是源頭約束力,因此去除第二版中的“補償金”機制沒有影響配額制強制效力。無論是“補償金”、“替代證書”,還是現在的“綠證自愿認購折算配額”都是為配額交易劃定了價格上限。


          六、強化了電網整體目標完成的組織責任,弱化此前提下的義務考核


          明確了電網優先責任是完成經營區域和其他市場主體配額指標,在此前提下弱化了對電網指標義務的考核。消除了電網同時作為組織方和責任方,與其他市場主體完成配額的潛在矛盾。


          總結來看,新版政策目標沒有改變,但簡化了機制設計,避免了政策交叉重疊,降低了實施難度,豐富了容錯調節機制。同時,后期如何保障激勵作用,保障配額完成量價值信號及市場交易公平活躍,調節綠證自愿認購規模,綠證跨區認購機制等,仍需實施細則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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