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及信息平臺(下稱全國CCER登記信息平臺)信息顯示,截止2月5日,共有14個項目完成了項目登記,包括4個光熱發電和10個海上風力發電項目,總裝機規模約3660MW,預計年均減排量576萬噸。4個光熱發電項目均已完成項目登記,其中兩個已進入減排量公示期,詳情如下:


根據《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完成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即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下一步,經登記的項目減排量即可進入交易系統進行交易了。
根據該《辦法》,CCER項目減排量登記可以核心概括為四大步驟:
一是項目掛網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二是項目登記,自收到項目登記申請與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是減排量核算報告公示公示期為20個工作日;
四是最后的項目減排量登記,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經登記的項目減排量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也就是最終可上市交易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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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面新聞|CCER市場重啟一年:交易機制逐步完善,但仍面臨三大矛盾
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下稱CCER市場)啟動已滿一年。
一年前的1月22日,在經歷了七年的沉寂后,CCER市場終于在北京綠色交易所正式重啟,開市當日完成約37.53萬噸交易,成交額達2383.53萬元。
這標志著全國碳市場邁入由全國強制減排交易市場和CCER市場“雙輪驅動”的時代。
國內CCER交易自2015年啟動,但交易一直分散在多個地區性市場。2017年,由于市場交易量小、部分項目不夠規范等原因,國家發改委暫停了對CCER項目的審批備案。簽發暫停后,存量的CCER仍可在地方碳市場上交易,但數量有限。
依據此前頒布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所有參與自愿減排的減排量均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在國家自愿減排交易登記簿進行登記備案,這些經備案的減排量被稱為“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
作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關鍵補充,CCER市場旨在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突出“自愿”屬性,強化市場主體的作用。
交易機制逐步完善
自今年年初以來,CCER市場在交易規則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進展。
2024年1月,國家認監委發布《關于開展第一批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審定與減排量核查機構資質審批的公告》,并于同年6月公布了首批五家獲準機構名單。
2024年12月,北京綠色交易所發布《關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交易方式有關事項的公告》,明確在CCER市場初期,參與交易的主體為法人和其他組織;交易方式為掛牌協議。
為了進一步規范市場運作,2025年1月,北京綠色交易所又發布了《關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公告》,詳細規定了CCER交易市場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隨著這些審定核查機構名單的公布以及市場交易細則的明確,全國CCER交易市場順暢運行的要素與條件均已完備。
“2024年是CCER全國統一交易市場啟動的第一年,也是CCER交易從各地方交易機構向全國統一交易機構過渡的一年。”中央財經大學綠色國際金融研究院(IIGF)近日撰文指出。
根據IIGF對各交易機構官網及微信公眾號披露的數據整理顯示,2024年全國CCER交易量達1959.87萬噸,較2023年同比上漲29%。
值得注意的是,因湖北、重慶、福建等地未公開披露2024年CCER交易數據,且北京披露數據主要覆蓋線上交易,此成交量數據可能存在低估。
復旦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公布的復旦碳價指數顯示,2024年年內CCER預期價格大幅上升,進入第四季度基本與全國碳配額價格持平,在100元/噸左右震蕩。IIGF認為,上述趨勢變化顯示出履約清繳抵消需求與存量CCER供應持續縮減對CCER價格的顯著支撐作用。

復旦CCER碳價指數(單位:元/噸)
圖片來源:IIGF數據來源:復旦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
另據IIGF統計數據,從CCER成交的地域分布上看,2024年市場成交量主要集中于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達1645.38萬噸,占全國比重高達84%;從2024年內各月成交情況上看,CCER成交主要集中于年末四個月,合計成交量達1162.9萬噸,占全年總成交量近60%。
此外,2024年綠證與CCER市場銜接政策得到進一步明確。
自CCER首批項目方法學發布以來,部分項目如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等,與綠證核發項目存在交叉。可再生能源項目發電量的環境屬性未來到底歸屬于綠證還是CCER,曾一度備受業內關注。
2024年9月11日,國家能源局、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自愿減排市場銜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推動可再生能源綠色電力證書與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有效銜接。
其中設立了兩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適用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并網海上風力發電》《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并網光熱發電》的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有關企業,可自主選擇核發交易綠證或申請CCER。
同時,光伏、其他風電項目暫不新納入自愿減排市場。過渡期后,將綜合綠證與CCER市場運行等情況,適時調整綠證與CCER市場對于深遠海海上風電、光熱發電項目的銜接要求。
卓創資訊雙碳領域研究員趙渤文告訴界面新聞,設置兩年的過渡期是為了用時間換空間,在兩年內進一步完善制度,分清CCER和綠證的邊界。
他指出,綠證和CCER本身都是反應項目的環境屬性,兌現環境價值的“成本補償機制”,如果有一個項目既獲得CCER又獲得綠證,就會導致重復計算和雙重獲利,會降低項目真正起到的環境效果,因此不能重復,需要區分。
趙渤文認為,過渡期結束后,二者會正式劃分界限,其界限的標準就是“綠證是我國可再生能源電量環境屬性的唯一證明,是認定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消費的唯一憑證”。屆時,一切有關電力項目將只能申請綠證,其他項目根據方法學申請CCER。
中國碳中和五十人論壇副秘書長吳宏杰在接受界面新聞采訪時表示,未來隨著時間推移和社會的發展,兩個市場存在項目交叉的情況將發生改變。
他以光伏發電項目為例,2017年之前,光伏發電成本較高,項目普及程度較低,具有明顯的“額外性”,因此當時這類項目屬于自愿減排項目。如今,隨著光伏技術的不斷進步和成本的大幅降低,大多數光伏項目已不再具備“額外性”,就不屬于合格的自愿減排項目。
“同樣的,隨著可再生能源在國家整個能源體系中的占比程度逐漸提高,綠證也會有失去歷史意義的那一天。”吳宏杰說。
審批速度慢于預期
雖然CCER各項機制得到改善,但仍有改進的空間。
2024年9月2日,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注冊登記系統及信息平臺正式啟動了CCER項目公示。按照《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掛網公示20個工作日后,CCER審定核查機構(DOE)會出具審定報告,項目可以進入下一個流程也就是項目登記。
截至目前,2024年在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電、紅樹林營造、造林碳匯等四個方法學下已有超40個CCER項目掛網公示,項目預計年均減排量約1200萬噸。
此前,業內曾預計2024年年底可以看到部分新的CCER減排量進入市場用于履約。然而,截至目前,只有“國家電投山東半島南3號301.6MW海上風電項目”完成登記。因此,2024年尚無新簽發的CCER交易,年內交易仍集中于存量CCER。
IIGF表示,全國統一交易市場啟動后,由于同時存在“舊”的存量CCER以及將簽發的“新”CCER,兩類CCER交易采用區別化的方式。
根據北京綠交所2023年8月發布的《關于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系統交易相關服務安排的公告》,2017年3月14日前已經獲得備案的“舊”CCER仍可在北京綠交所等九個交易機構繼續交易,市場重啟后新簽發的CCER則需在全國統一交易系統中交易。
趙渤文告訴界面新聞,首批CCER項目審批速度之所以慢于預期,從審批流程來考慮,現行的CCER申請主管部門是生態環境部,而舊CCER的主管部門是國家發改委,審批流程可能會存在兩部門的多次溝通和經驗交流,以保證審批的公平合理。
趙渤文認為,2024年公布了五家審定與核查機構(DOE),可能也需要探討、摸索審批的各個方面。加之,首批CCER項目審批備受關注,誰能拿到第一批配額,象征意義要大于實際意義,其審批更加謹慎也在情理之中。
“此前市場普遍預期是2024年看到第一批配額下發。審批慢會影響了后期的市場規劃,對于項目的持有者而言更是影響了年內的實際收益和公司的宣發工作,例如ESG等。”
因此,趙渤文建議,主管部門可以進一步完善流程,優化CCER管理的相關政策,給CCER參與者更多建議和參考;并通過碳市場信息網等渠道做好信息同步,進一步解釋清楚審批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幫助后續項目更快的通過審批。
在吳宏杰看來,CCER市場自重啟一年來,仍面臨著三大亟待解決的矛盾問題。
他指出,CCER市場存在新方法學的推出滯后與低碳產業蓬勃發展之間的矛盾。中國要順利完成“雙碳”目標,必須大力發展低碳產業,碳市場的作用就是低碳產業發展的指南針,方法學是最直接的表現。目前方法學的數量涵蓋行業太少,遠遠落后于這些行業的發展。
截至目前,生態環境部公布了兩批CCER方法學。首批于2023年10月發布,分別為造林碳匯、并網光熱發電、并網海上風力發電、紅樹林營造;二批于今年1月3日發布,為甲烷體積濃度低于8%的煤礦低濃度瓦斯和風排瓦斯利用、公路隧道照明溫室氣體自愿減排項目方法學。
吳宏杰認為,對于一個新興行業的崛起,方法學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例如,在煤礦采煤過程中,首要步驟便是抽排瓦斯。體積濃度30%以上的瓦斯屬于優質資源,8%-30%之間的瓦斯,具有一定經濟性。8%以下的瓦斯,由于經濟價值較低,以往大多被直接排空。
“隨著瓦斯相關方法學的推出,這部分低濃度瓦斯的利用變得極具經濟價值,從而催生了低濃度瓦斯利用這一新興行業。企業和投資者應高度關注這一領域,其中蘊含著巨大的商機與機遇。”吳宏杰稱。
吳宏杰表示,方法學主要功能服務于國家低碳產業以及溫室氣體減排產業,隨著技術進步和政策變化,未來需要在四個方面進行補充。一是新能源行業;二是低碳轉型產業,如建筑、交通、農業等;三是碳移除行業,如碳捕集碳封存以及碳的利用等;四是非二氧化碳溫室氣體的去除,如CH4、SF6等。
另一方面,CCER市場還存在管理保守與現實情況不匹配之間的矛盾。
吳宏杰指出,中國國情復雜,各行業發展現狀亦千差萬別。在碳市場管理方面,雖應秉持嚴格原則,減排量簽發需遵循保守性原則,但對于像林業碳匯這類行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如林權證尚未普遍發放、林業經營權過于分散等,不能因循守舊,而應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以使管理舉措與行業實際相契合。
綠色和平森林與海洋資深項目經理潘文婧對界面新聞補充指出,林業碳匯交易還面臨認知偏差、合格土地供給有限、林地權屬復雜、忽視開發成本、數據支持不足等亟待改善的問題。
“除CCER外,地方試點碳市場也在進行各類林業碳匯交易,還有各類林業碳票交易正在興起,這些林業碳匯交易標準低于CCER林業碳匯項目,未來有必要考慮統一市場標準,以避免林業碳匯‘劣幣驅逐良幣’。”潘文婧說。
此外,吳宏杰指出,小部門與大行業運行規則之間也存在矛盾。在自愿減排交易市場中,所有參與者應積極努力促進整個碳市場的繁榮,而非僅關注部分市場的發展。例如,應放寬限制,允許更多金融機構、金融品類、交易方式以及意向參與者進入市場,以豐富市場生態,激發市場活力,從而推動碳市場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將步入供不應求階段
展望未來,CCER前景可期。
去年9月,生態環境部發布《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其中明確,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的直接排放將被納入管控,新增重點排放單位約1500家,覆蓋排放量新增加約30億噸。加上原先已納入全國碳市場交易主體的2257家電力企業,預計2025年碳市場擴圍后,交易企業或接近4000家。
趙渤文預測,未來CCER市場大概率會是供不應求的狀態,價格呈現上漲的趨勢,將高于全國碳市場碳配額的價格。
他解釋稱,首先,從CCER的“剛性需求”——即碳配額履約的角度來看,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水泥、鋼鐵、電解鋁行業工作方案(征求意見稿)》為這三大行業設定了2024-2026年的“啟動階段”,旨在讓它們逐步熟悉碳市場的運行并提升碳管理能力。
在此期間,控排企業的配額分配主要遵循“免費配額”和“控制強度而不控制總量”的原則,因此碳配額的供需變化主要體現在每年按計劃收縮的免費配額上,控排企業履約的壓力增長平穩可控,碳配額的供需矛盾相對較小,從而使得CCER的需求在短期內不太可能迅速增長。
其次,從CCER的供應角度看,按照目前的審批進度,2025年能夠獲得的CCER量很大程度上無法滿足市場需求。
2020年12月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中曾指出,CCER“抵消比例不得超過5%的經核查排放量”。以當前的履約規則為例,CCER的使用上限是5%。
若以當前四大行業的排放量約80億噸計算,使用CCER的上限約為4億噸。只有當簽發量超過4億噸時,CCER的供應才可能被視為“過剩”。然而,目前預計的簽發量遠低于這一水平。
此外,CCER的供需分析還需考慮其附加屬性——即社會責任屬性如公司聲譽。許多非控排企業購買并核銷CCER,旨在踐行社會責任,提升公司聲譽。
因此,CCER除了滿足剛性需求外,還承載著許多軟需求。這些需求結合了碳信用價值、社會責任價值以及宣傳價值等多重因素,共同形成了CCER的綜合價格。
去年11月,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二十九次締約方大會(COP29)上,各國就《巴黎協定》第六條第四款機制下的碳信用標準及其動態更新機制達成共識,為全球碳市場的正式啟動奠定了基礎。
吳宏杰表示,全球碳市場機制正式啟動仍有很長的路要走,但現在看來,中國CCER市場在未來國際碳市場中一定會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并將引領全球碳市場的發展。
“這源于國家對‘雙碳’目標的定位,中國的‘雙碳’目標不僅關乎國內的可持續發展,更事關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大局。此外,中國目前正處于能源轉型和低碳減排產業大發展的關鍵時期,這將為全球碳市場提供大量的CCER供應。”吳宏杰說。
他建議,未來CCER的發展可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積極參與國際上頂層制度的制定,爭取在國際碳市場規則制定中掌握更多話語權;二是確保國內的碳減排項目嚴格遵從國際統一規則,提升項目的國際認可度和可信度;三是明確國家碳核算的態度和標準,大力出臺支持CCER“走出去”的政策,推動中國CCER在國際市場上更廣泛地應用和交易。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對于高排放企業來說,直接減排才是第一要務。”潘文婧強調。
她認為,在“應減盡減”的前提下,對于無法減排的殘余部分才可使用高質量的碳信用來進行抵銷,高排放企業不能寄希望于購買林業CCER來實現履約目標——這事關企業減排行動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為此,潘文婧建議,監管部門和企業自身都必須在數據披露方面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確保企業用于抵銷的碳排放來源、排放量數據以及購買碳信用項目的相關信息更加透明,從而接受社會和公眾的有效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