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PPLAZA光熱發電網訊: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工程建設強制性國家規范《太陽能發電工程項目規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包含光伏發電工程和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含一般規定、聚光集熱系統、儲換熱系統、發電島系統、電氣系統五部分內容),征求截止時間為2020年10月30日。

根據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要求,2016年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深化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改革的意見》(建標〔2016〕166號),并在此基礎上,全面啟動了構建強制性標準體系、研編工程規范工作。
2018年住房城鄉建設部下達了《風力發電工程項目規范》的研編任務,本征求意見稿是在研編成果的基礎上形成。
參加起草單位有: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電建集團西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黃河上游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電建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北京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國電建集團河北省電力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電力設計院有限公司、西北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公司、中國廣核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陽光電源股份有限公司、晶澳太陽能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控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首航艾啟威節能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山東電力建設第三工程公司。
以下僅摘取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部分內容【查閱全文請下載附件】:
4太陽能熱發電工程
4.1一般規定
4.1.1太陽能熱發電工程應遵循節約集約用地、用水和充分利用太陽能資源的原則。
4.1.2太陽能熱發電工程供水水源應穩定可靠。采用單一水源可靠性不能保證時,應設備用水源。采用多水源供水時,應滿足在事故時能相互調度。
4.1.3具備儲能系統的大型、中型太陽能熱發電站,應具有電力調峰、調頻的能力。
4.1.4太陽能熱發電工程應根據資源及建設條件,進行系統優化和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聚光集熱、儲換熱、發電島系統性能指標水平。
4.1.5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建(構)筑物的安全等級應按表4.1.5的規定執行。

4.1.6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建(構)筑物應進行抗震設計,抗震設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吸熱塔構筑物、集控樓建筑物應劃為重點設防類(乙類);
2除第1、3款以外的其他生產建筑、輔助及附屬建筑物應劃分為標準設防類(丙類);
3圍墻、車棚、材料庫等次要建筑物應劃分為適度設防類(丁類)。
4.1.7根據地基復雜程度、建筑物規模和功能特征以及由于地基問題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壞或影響正常使用的程度,太陽能熱發電工程地基基礎設計分為三個設計等級,設計時應根據具體情況,按表4.1.6選用。

4.1.8太陽能熱發電站應設置可靠接地網,接地網應按電站主體工程壽命進行防腐設計。
4.1.9吸熱塔的樓梯、平臺、孔洞等周圍,均應設置欄桿或蓋板。樓梯、平臺均應采用防滑措施。
4.1.10采用熔融鹽或導熱油的太陽能熱發電系統,應根據場址氣候條件、設備配置及系統特點采用防凝方案。熔融鹽管道、閥門、儀表應配置伴熱系統。
4.1.11伴熱電纜在敷設前后應進行檢查,伴熱電纜應經隱蔽工程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保溫施工。
4.1.12太陽能熱發電鏡場布置應因地制宜,符合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4.1.13太陽能熱發電站廢水應經無害化處理后循環利用或達標排放。
4.1.14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項目在運行階段應制定安全和運行手冊。運行維護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培訓。
4.2聚光集熱系統
4.2.1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集熱場區的防洪標準不應低于50年。
4.2.2吸熱塔航空標識的設置,應符合航空飛行器安全飛行的要求。
4.2.3太陽能熱發電工程集熱場區的支架和基礎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并滿足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要求。支架基礎設計安全等級不應小于上部支架結構設計安全等級。
4.2.4吸熱器周圍應采取防止集熱場能量對吸熱器周邊設備和結構造成損壞的防護措施。
4.2.5導熱油系統安裝結束后,所有管道必須經強度試驗合格。
4.2.6導熱油管路閥門、集熱器(SCE)間的旋轉接頭處,應采取泄漏應對措施。
4.2.7聚光集熱系統的跟蹤設備應具備將自身置于安全位置的功能。
4.2.8在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建設的太陽能熱發電站,集熱場區電纜敷設應避免大面積挖填。
4.2.9塔式太陽能熱發電站外置式熔融鹽吸熱器,應在進口緩沖罐上設置安全裝置。水工質吸熱器的汽包、過熱器出口和再熱器進口應設置安全閥,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4.2.10定日鏡或集熱器支架樁基礎施工完成后,應進行基樁檢測,抽檢數量不應少于總樁數的1‰、且不應少于6根。
4.2.11吸熱塔結構施工時應根據工藝要求制定大件設備吊裝方案,保證吸熱塔周圍建(構)筑物及人員安全。
4.2.12滑模施工模板滑升速度必須由混凝土早期強度增長速度確定。
4.2.13吸熱塔滑模在滑升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操作平臺結構、支承桿的工作狀態及混凝土的凝結狀態,發現異常時,應及時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4.2.14吸熱塔模板提模或滑升前應進行1.25倍的滿負荷靜載試驗和1.1倍的滿負荷滑升試驗。
4.2.15吸熱塔施工采用電動(液壓)提模或滑動模板工藝施工時,模板須進行專項設計。
4.2.16熔融鹽吸熱器及熔融鹽換熱器應有事故排鹽措施。
4.2.17吸熱塔內的輔助設備用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小時的防火隔墻或1.5小時的樓板與吸熱器本體分隔。吸熱塔內應設置火災報警系統。
4.3儲換熱系統
4.3.1吸熱器出口高于450℃熔融鹽下塔管道應裝設蠕變監察段,監察段應設置在靠近出口緩沖罐出口管段上。
4.3.2太陽能熱發電站熔融鹽管道監察段上不應開孔和安裝儀表插座,也不應安裝支吊架。
4.3.3熔融鹽的運輸應當依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取得運輸許可。
4.3.4導熱油管道法蘭結合面應用質密、耐油和耐熱的墊料,不應采用塑料墊、橡皮墊和石棉墊。
4.3.5導熱油系統的設備及管道的保溫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
4.3.6導熱油注入和熔融鹽融化應制定專項方案。
4.3.7熔融鹽儲罐區應設防護堤。導熱油儲存區集油坑應采取防滲漏措施。
4.3.8熔融鹽儲罐基礎應采用隔熱基礎,并進行相應的熱工計算和應力分析。
4.3.9熔融鹽泵支架應根據熔融鹽泵的動參數進行結構諧響應動力分析。
4.3.10熔融鹽儲罐的罐壁和罐底邊緣板用鋼應為一級板,并應逐張進行超聲檢測。儲罐焊縫焊接前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儲罐罐壁、罐底板、底圈罐壁板與罐底邊緣板之間的焊縫質量等級應達到一級。
4.3.11當輔助能源采用天然氣且室內布置時,其泄壓部位應避免面對人員集中場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4.3.12太陽能熱發電站設置的自動滅火系統、與消防有關的電動閥門及交流控制負荷,應按保安負荷供電。當機組無保安電源時,應按Ⅰ級負荷供電。
4.3.13抗震設計時,設備抗震重要度應按設備用途和地震破壞后的危害程度分為以下四類。
第一類,除第二、三、四類以外的設備。
第二類,附錄X壓力容器分類中II類壓力容器,以及加熱爐和高度為20m~80m的直立設備。
第三類,附錄X壓力容器分類中III類壓力容器,以及加熱爐和高度大于80m的直立設備。
第四類,消防用途的設備。
抗震計算時,設備抗震重要度系數應根據設備抗震重要度類別按下表選用。

4.4發電島系統
4.4.1汽輪機本體的安裝程序,應符合其技術文件的要求,不應因設備供應、圖紙交付、現場條件原因更改安裝程序。
4.4.2發電機定子吊裝就位前,與起吊有關的建筑結構、起重機械、輔助起吊設施等強度必須經過核算,并應作性能試驗,以滿足起吊要求。
4.4.3集中控制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小于2個。
4.4.4集中控制室不應穿行汽、水、油等工藝管道。集中控制室應設置整體剛性防水樓、屋面。
4.5電氣系統
4.5.1塔式太陽能熱發電站頂部和外墻上接閃器必須與構筑物欄桿、旗桿、管道、設備、門窗、支架等外露金屬進行可靠的電氣連接。
4.5.2導熱油系統內的的電機及電纜應考慮防爆要求。
4.5.3太陽能熱發電站應根據運行模式配置保安電源。運行過程中,聚光集熱系統定日鏡和熔融鹽主循環泵不應同時失電,槽式或線性菲涅爾式集熱單元和導熱介質主循環泵不應同時失電。
4.5.4太陽能熱發電站鏡場戶外電氣、控制設備防護等級不應低于IP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