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上交所網站發布了關于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通知。
新增: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為了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治理,完善中小投資者保護,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進行了修改,相關條文修改如下:
一、在第4.2.5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
二、第4.3.5條修改為:“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和表決等程序,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為章程附件。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發出股東大會通知后,無正當理由,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在現場會議召開日前至少2個交易日公告并說明原因。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上市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則采用累積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東表決權。”
三、在第4.3.16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4.3.17條:“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依法消除該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關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
修改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19年4月修訂)》,已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深交所發布類似公告,針對3條情形也做了修改。
新增:“上市公司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確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應當在一年內消除該情形,在消除前,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對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修改:“上市公司應當在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二十日前或者臨時股東大會召開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東發出股東大會通知。股東大會通知中應當列明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會議召集人和股權登記日等事項,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體內容。公司還應當同時在本所指定網站披露有助于股東對擬討論的事項作出合理判斷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現場會議時間、地點的選擇應當便于股東參加。股東大會通知發出后,無正當理由的,股東大會現場會議召開地點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召集人應當于現場會議召開日期的至少二個交易日之前發布通知并說明具體原因。
“上市公司應當以網絡投票的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