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CSPPLAZA光熱發電網 | 0評論 | 7433查看 | 2016-08-11 08:33:00
CSPPLAZA光熱發電網訊:國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達《關于繼續執行光伏發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1號文件。文件稱,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太陽能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通知規定予以退還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或予以退還。
根據此前相關政府部門的公開表態,光熱發電行業適用光伏發電相關的輔助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該政策此前的適用期限為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彼時的2013年9月23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印發了財稅[2013]66號文件,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銷售自產的利用太陽能生產的電力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此次正式明確給予延期,對太陽能發電行業將產生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