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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巴黎協議的實際效力能否達到預期?
          來源:彭博新能源財經 | 0評論 | 3761查看 | 2015-12-22 13:31:00    
            在巴黎達成的協議很脆弱,其并未實質性地增長應對氣候變化的雄心壯志,只是敦促各國日后采取更多措施。最顯著的成果是對國家目標的五年審查周期和對所有國家的透明度要求達成共識,但即使是這些因素也都伴隨著條件,即允許國家在未來幾年內保持現狀。

            那么,這份協議是什么呢?

            差異化仍然最受爭議——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最大分歧是新協議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劃分。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印度,一直堅持認為1992年建立的對貧富的定義一直未變,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則希望廢除使用“分叉”的方法將中國和印度這樣的發展中大國納入世界上最貧窮國家的組別中。目前,發展中國家在此爭論中勝出,在貫穿最終案文始末的差異化上表達了清晰的立場。最值得注意的條款是第4款第4條,其內容是"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承擔整個經濟范圍內的絕對減排目標。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應繼續加強其減排努力,并鼓勵根據不同的國家情況,向整體經濟減排或限制目標轉移。”簡單來說,這意味著非附件1中的國家沒有義務實施無限期的公司排放限制。

            1.5°C已得到公認,但是2°C仍然是總體目標——巴黎協議重申了限制全球變暖至比工業化前水平高出2°C的總體目標,同時也提到了1.5°C。多年來已經考慮過更嚴格的溫度目標,但是這是第一次被正式認可為一個理想目標。“認識到這一點(保持低于1.5°C)將會顯著降低氣候變化帶來的風險和影響”。但是,更嚴格的溫度目標和實現它所需的國家層面的雄心壯志之間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因此1.5°C目標的可行性尚屬疑問。國際氣候變化委員會已根據指示生成了一份與1.5°C目標相一致的潛在排放路徑研究,但它仍有待觀察是否會對單個國家制定未來國家自主貢獻預案產生任何影響。

            實現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平衡”的全新共同目標——在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上,關于制定一個更確定的長期目標以補充溫度目標存在較大爭議。2050年減排目標、高峰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低碳化”理念或“排放中立”提案都未能被納入最終的協議中。各國心安理得的是一個模凌兩可的目標,即“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人為排放溫室氣體的來源及消除的平衡”。根據實際減排量,目前還不清楚“平衡”意味著什么。預計在未來幾個月會對該目標的意義進行冗長的辯論。

            未知的透明度妥協——一個新的“透明度框架”將會被建立,對所有國家制定要求以“定期”公布其排放量和國家自主貢獻預案的進展。但是,該框架將“為那些根據本國能力需要此框架的發展中國家提供執行過程中的靈活性”。在實際應用中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可以根據他們的意愿提供盡可能多或盡可能少的信息,利用自己的“能力有限”為理由為缺乏透明度做辯解。透明度框架的指導方針將于2016年推出,因此關于到底哪個國家需要披露信息的爭論還會繼續。

            未提及協議中的1000億美元——其在協議所附的決定案文中被提及了兩次,但在該協議中并未提及到2020年之前發達國家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氣候變化金融援助的承諾。該1000億美元的承諾自2009年提出以來就一直是聯合國會談中爭議的焦點,因為發展中國家要求在減排目標取得進展前收到更多所承諾的資金。經合組織計算過在2014年,600多億美元已被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但是這一數字受到了七十七國集團的全面爭議。巴黎協議中未提及1000億美元可能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為了在差異化問題上表達更鮮明的立場而做的一場交易。這對美國來說是一個勝利,因為它不希望束縛于一個未來財務承諾的數字。

            又一輪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和每五年一次“盤點”——國家級目標(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審查周期是巴黎協議中最顯著的成果。所有國家必須在2020年重審其國家自主貢獻預案,然后每五年審查一次。與此同時,“全球盤點”將每五年執行一次,從2023年開始,評估實現共同目標的進展情況。但是,隨著以“促進方式”執行盤點,并要求所有國家每五年“交流或更新”其國家自主貢獻預案,差異化的立場和模棱兩可的要求削弱了審查過程的影響。該案文確實要求每個國家提交的連續目標應該比上一個目標更加雄心勃勃,但目前還不清楚如何判斷決心的增長。

            市場使其存在,但它需要時間來充實細節——在最后時刻建立的新市場機制證明市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利用市場,或“國際性可轉讓減排成果”已寫入最終協議(見第6條),但該案文缺乏細節,在實際應用中該新的市場機制應如何操作仍有待觀察。該協議要求在明年的第22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之前制定出關于市場的更多細節。

            長路漫漫

            巴黎協議令很多觀察員失望,他們希望看到在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中出現全球更顯示決心的階躍變化。但是,現實情況遠未達到這樣的期望也不足為奇。巴黎協議設定的目標是承諾和審查類型過程的正規化,這將有助于對世界上最大的污染者施加持續的壓力,促使其采取更多的措施以遏制其排放。氣候辯論將在未來幾年持續進行,雖然第21屆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未能拿出一個氣候問題的解決方案,但是它可論證地建立了一些方法,如果可能的話,最終可能達成的一個解決方案——也就是,通過不斷的評估和國家之間的合作。不過至少目前來看,解決氣候變化的全球行動突破仍然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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