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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創業板IPO擬降門檻 一年盈利即可上市
          來源:東方早報 | 0評論 | 2224查看 | 2014-03-22 09:52:00    
            醞釀已久的創業板IPO改革辦法以及再融資辦法,終于在3月21日“露面”。

            證監會昨日發布修訂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及《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即創業板IPO辦法和再融資辦法),擬將創業板IPO的最低財務門檻由此前的“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30%”下調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5000萬元”;再融資條件設限也顯得較為寬松,只要符合最近兩年盈利等要求就能進行非公開發行,但公開發行必須符合資產負債率在45%的指標;同時引入5000萬元以下的“小額快速”定增機制。

            “降門檻不等于放水”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最大的看點就是:門檻大大降低。

            此次修訂將原規定“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于五百萬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修改為“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或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

            與此同步進行的是,2009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板推薦工作的指引》此次被取消。創業板申報企業將不再限于九大行業,范圍拓展到所有行業。不過,“國家產業政策明確限制的產能過剩、高污染及高能耗行業的企業仍不能發行上市”。

            對于降門檻,證監會昨日稱,修訂后的《發行辦法》仍保留服務于成長型企業的市場定位,要求保薦人對發行人的成長性進行盡職調查和審慎判斷并出具專項意見。修訂后,創業板財務指標較主板低,但高于新三板掛牌條件,基本符合創業板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定位。

            證監會還稱,降低財務門檻并不等于要“放水”。證監會說,放寬發行條件還權于市場是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重要一步;簡化發行條件后,監管導向轉為披露導向,不會降低對企業的實質性要求,風險可控。

            暫不能啟動申報

            值得關注的是,創業板IPO改革辦法發布后,符合條件的企業還不能立刻啟動申報。

            “我會正抓緊組織創業板首發招股說明書準則的修訂工作。”證監會昨日指出。由于政策的變動,IPO招股書的要求也與此前的會發生區別。

            披露內容從監管導向轉為投資者需求導向,取消與投資決策不相關的冗余信息披露要求;結合創業板企業業務模式新、業績波動大等特點,提出差異化的披露要求,重點披露商業模式、經營風險、財務分析和戰略規劃等信息;強化風險揭示,要求風險披露須全面、深入、具體,風險警示要直接、醒目;信息披露簡明易懂。要求使用淺白語言,進一步提高招股書的可讀性;強化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堅決打擊虛假披露、惡意隱瞞等違法違規行為;全面落實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意見中關于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

            有投行人士指出,此前市場曾傳言,創業板IPO改革辦法將允許尚未盈利的高科技企業上市。“這次沒有出來,是不是與上證所的戰略新興產業有關系呢?”該人士提出的疑問,留待監管層解答。

            再融資辦法

            允許不保薦不承銷

            昨天發布的還有創業板再融資辦法征求意見稿。2009年創業板開板至今,因股權類再融資辦法始終未發布,創業板公司再融資途徑只有債券類。

            相較于主板的再融資辦法,《創業板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透露出諸多創新機制。

            對于公開發行,再融資辦法規定配股股份數量不超過配售前總股本的30%;增發發行價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書前20個交易日或者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

            對于非公開發行,再融資辦法規定發行對象不能超過5名;發行定價與鎖定期掛鉤—發行價不低于發行期首日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新發股份不設鎖定期;發行價低于發行期首日前20個交易日或者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但不低于90%的,新發股份鎖定一年;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方,以及董事會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以不低于董事會作出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或者前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90%認購的,新發股份鎖定三年。

            此次再融資辦法并引入“小額快速”定增機制,允許“不保薦不承銷”,提高再融資效率。“小額快速”定增機制適用于:募資額5000萬元且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10%。年度股東大會可一次決策、董事會分次實施,12個月內“小額快速”定增總額限定為不超過最近一年公司凈資產的10%。同時,“小額快速”定向增發適用簡易程序,證監會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在核準后實現“閃電發行”,允許“小額快速”定增在特定發行對象范圍內“不保薦不承銷”。

            此外,若上市公司向前10名原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或公司員工等對象進行定增,上市公司可以自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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