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云南、江蘇等嚴格的“能源雙控措施”讓部分企業的生產受到了影響。用能企業如何能通過考核,甚至免于考核?
9月11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完善能源消費強度和總量雙控制度方案》的通知(發改環資〔2021〕1310號),提出:

1、鼓勵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降低能耗;
超激勵指標后,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以上的消納量不納入該地區年度和五年規劃當期能源消費總量考核。(這句話是重點!!!企業只要用可再生能源的量足夠大,就可以免于能耗總量考核,但仍對能耗強度考核!!!
這是給用能企業指了條解決問題明路呀!在能耗雙控如此嚴格的情況下,這一政策無疑會大幅刺激用能企業采購綠色電力!)
在2019年5月10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中也曾提出:對于實際完成消納量超過本區域激勵性消納責任權重對應消納量的省級行政區域,超出部分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納入該區域能耗“雙控”考核。對納入能耗考核的企業,超額完成所在省級行政區域消納實施方案對其確定完成的消納量折算的能源消費量不計入其能耗考核。
2、推行用能指標市場化交易,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交易市場,可向能耗強度降低進展順利、總量指標富余的省有償購買總量指標。
3、國家層面預留一定總量指標,統籌支持國家重大項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發展等。
4、對國家重大項目實行能耗統籌。重大項目在年度和五年規劃當期能耗雙控考核中對項目能耗量實行減免。
5、新增能耗5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兩高”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窗口指導
主要內容摘錄如下:
(八)鼓勵地方增加可再生能源消費。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等情況,對超額完成激勵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地區,超出最低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權重的消納量不納入該地區年度和五年規劃當期能源消費總量考核。
(十)推行用能指標市場化交易。進一步完善用能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建設全國用能權交易市場。建立能源消費總量指標跨地區交易機制,總量指標不足、需新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環保等要求項目的省,在確保完成能耗強度降低基本目標的情況下,可向能耗強度降低進展順利、總量指標富余的省有償購買總量指標,國家根據交易結果調整相關地區總量目標并進行考核。
國家對各省能耗強度降低實行基本目標和激勵目標雙目標管理,基本目標為各地區必須確保完成的約束性目標,并按超過基本目標一定幅度設定激勵目標。國家層面預留一定總量指標,統籌支持國家重大項目用能需求、可再生能源發展等。
(六)對國家重大項目實行能耗統籌。由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建設且在五年規劃當期投產達產的有關重大項目,經綜合考慮全國能耗雙控目標,并報國務院備案后,在年度和五年規劃當期能耗雙控考核中對項目能耗量實行減免。
對新增能耗5萬噸標準煤及以上的“兩高”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對照能效水平、環保要求、產業政策、相關規劃等要求加強窗口指導;對新增能耗5萬噸標準煤以下的“兩高”項目,各地區根據能耗雙控目標任務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要求的“兩高”項目,各地區要嚴把節能審查、環評審批等準入關,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