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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增量配電業務該如何開展?理解政策是前提
          發布者:lzx | 來源:能源理論與實踐 | 0評論 | 2951查看 | 2020-05-29 14:04:40    

          2015年啟動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體制架構,明確了“三放開一獨立三加強”的總體思路,其中鼓勵社會資本有序投資配電業務、運營增量配電網是重要內容之一。前四批增量配電試點項目404個,基本實現地級以上城市全覆蓋。第一波試水基本結束,爭議問題不少,但認識趨于客觀,各相關方基本達成共識。如果想擁有增量配電資產、開展增量配電業務,真正的機會來了。理解政策是前提。


          1.增量配電改革的目的


          中發9號文: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按照有利于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和提高配電運營效率的要求,探索社會資本投資配電業務的有效途徑。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


          有業內人士認為,增量配電改革主要目的是打破壟斷、提升服務、降低成本、技術創新。改革過程中,最大的收益是發現了用戶側的存量配電資產目前游離于電力工業管理體系之外,至少兩倍于電網資產,沉淀了巨額資產,忽視了專業管理,扭曲了市場價格,構成了高額損耗。用戶存量資產,將成為本次增量配電改革的主要突破口。


          2.什么是增量配電業務?


          2016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明確了放開配電業務的范圍等。配電網原則上指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電網和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除電網企業存量資產外,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


          2019年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進一步明確增量和存量范圍。


          一是已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但尚未核準或備案的配電網項目和已獲核準或備案、但在相關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配電網項目均屬于增量配電業務范圍。


          二是未經核準或備案,任何企業不得開工建設配電網項目,違規建設的配電網項目不屬于企業存量配電設施。


          三是電網企業已獲批并開工、但在核準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實際完成投資不足10%的項目,可納入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電網企業可將該項目資產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建設。


          四是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運營的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電網企業的,屬于存量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非電網企業的,屬于增量配電設施。


          五是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正常方式下僅具備配電功能的規劃內220(330)千伏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可不限于用戶專用變電站和終端變電站。


          比較兩個文件,增量和存量的定義更明確、增量范圍相對擴大、要求更具體、操作性更強。概括起來,規劃內、未開工或有效期內完成投資不足10%,僅具備配電網功能電網功能的220(330)千伏及以下局域網均屬于增量配電業務。


          3.增量配電區怎么劃定?


          2018年3月13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明確劃分的依據:


          1.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


          2.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


          3.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


          4.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


          5.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文件。


          兩個關鍵的原則:


          1.配電區域原則上應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具有清晰的邊界,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


          2.鼓勵以滿足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為主要目標的增量配電業務,支持依據其可再生能源供電范圍、電力負荷等情況劃分配電區域。不得依托燃煤自備電廠建設增量配電網,防止以規避社會責任為代價營造成本優勢。


          配電區內存量資產處置方式:


          1.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股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共同運營區域配電網;


          2.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出售、產權置換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所有權轉讓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3.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通過租賃等方式,將存量配電網資產租借給擁有本區域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運營;


          4.存量配電網資產產權單位按照企業主管部門有關要求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厘清配電網資產運營權。


          4.誰可以投資增量配電項目?


          2016年10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并獲準開展配電網業務的項目業主,擁有配電區域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2.資產要求。資產總額不得低于2千萬元人民幣。資產總額在2千萬元至1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6至3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1億元至2億元人民幣的,可以從事年售電量30至60億千瓦時的售電業務。資產總額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不限制其售電量。


          3.從業人員。擁有10名及以上專業人員,掌握電力系統基本技術、經濟專業知識,具備電能管理、節能管理、需求側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經驗。至少擁有一名高級職稱和三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4.經營場所和設備。應具有與售電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及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需要的信息系統和客戶服務平臺,能夠滿足參加市場交易的報價、信息報送、合同簽訂、客戶服務等功能。


          5.信用要求。無不良信用記錄,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諾,確保誠實守信經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7.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于其總資產的20%。


          8.按照有關規定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9.增加與從事配電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營銷人員、財務人員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擁有兩名高級職稱和五名中級職稱的專業管理人員。


          10.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具有五年以上與配電業務相適應的經歷,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者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11.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配備安全監督人員。


          12.具有與承擔配電業務相適應的機具設備和維修人員。對外委托有資質的承裝(修、試)隊伍的,要承擔監管責任。


          13.具有與配電業務相匹配并符合調度標準要求的場地設備和人員。


          14.承諾履行電力社會普遍服務、保底供電服務義務。


          沒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需具備前6項條件,擁有增量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公司需具備全部14項條件。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


          2019年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進一步規范項目業主確定,所有新增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均應依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5.增量配電項目收益如何?


          2017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2269號),明確配電價格定價方法。配電網區域內電力用戶的用電價格,由上網電價或市場交易電價、上一級電網輸配電價、配電網配電價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本省情況,充分征求有關企業和社會意見后,選擇合適的配電價格定價方法。


          1.對于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配電網項目,采用招標定價法確定配電價格。競標主體應同時做出投資規模、配電容量、供電可靠性、服務質量、線損率等承諾。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對合同約定的供電服務標準等進行監管和考核,沒有達到約定標準的,相應核減配電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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