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國家發改委對201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細化輸配電定價成本費用
輸配電定價成本費用被進一步細化,使得成本監審依據更加明確。根據新的“征求意見稿”,輸配電定價成本的構成和歸集相較于“試行”版更為細致,如其他運營費用被細化為生產經營類費用、管理類費用、安全保護類費用、研究開發類費用、價內稅金和其他費用6類,不被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相關費用也同樣進行進一步細化。我們認為對費用的明細化使得未來對電網企業的成本監審有法可以,依據明確,減少模棱兩可的可能性。
此外,電網企業所屬單位從事市場化業務對應的成本費用;抽水蓄能電站、電儲能設施、電網所屬且已單獨核定上網電價的電廠的成本費用以及獨立合算的售電公司的成本費用不被計入輸配電定價成本,這充分體現了監管要求電網發揮公用事業屬性,不與民爭利的指導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電網企業在中下游資產配臵的方向。
折舊年限會計核定大幅調整,更長周期降低企業成本
折舊期限有所上調,企業每年折舊成本有所下降。從“征求意見稿”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表來看,電網企業資產的折舊年限普遍被上調了,其中輸配電線路和變電配電設備的最高折舊年限均有所上調,大部分類別的最低折舊年限也做了相應的上調,其他類別中的用電計量設備和通訊線路及設備則從“試行”版的6-9年統一改為8年。非生產性房屋、建筑物變動最大,從原本的20年大幅上調至50年。按此表進行計提折舊將使得電網企業每年的折舊費用有所降低,變相提高了企業的利潤,為進一步降低電網銷售電價提供了空間。

新增經營者義務,加強監管力度
加大電網義務以強化監管力度。“征求意見稿”較“試行”版新增了“經營者義務”一章,強化了電網企業保存數據,提供成本資料的義務,根據要求,企業應對提供的成本資料包括:企業基本情況、會計合算及財務資料、成本調查表、資產類資料、電量類資料、監管周期對比資料、各類收入和支出明細表、內部關聯方交易資料和成本監審所需的其他資料。由于上一輪輸配電價成本監審周期(2017~2019年)即將到期,“征求意見稿”的出臺也是為了配合新一輪輸配電價成本監審,我們認為這將使電網成本對監管機構更加及時、透明,新周期下電網的輸配電價有望進一步下降,從而利好下游用電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