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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碳交易條例征求意見稿:強調信息披露和建立市場調節制度
          發布者:lzx | 來源:21財經 | 0評論 | 3708查看 | 2019-04-08 09:50:33    

          4月3日晚間,《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在環境部網站悄然上線。


          這份法規系統介紹了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是預計明年啟動交易的全國碳市場建設運行的基礎法律框架。


          4月4日,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院長王遙向記者分析稱,根據《征求意見稿》,重點排放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足額清繳碳配額。其未按時履約記錄將納入信用管理體系,這會影響單位信用評價,影響融資。


          《征求意見稿》提出,除了重點排放單位,其他符合規定的自愿參與的單位和個人可以購買碳排放權,也可以出售、抵押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權。


          王遙認為,這并非意味著人人都可參與碳交易。國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運行管理機構、核查機構及工作人員,就不能參與。


          《征求意見稿》將碳排放配額在法律上確認為資產。王遙認為,這為碳市場的運行以及后續碳金融產品的開發提供法律保障,將促進碳金融的發展。


          記者:除了主管部門、核查機構,法規主要監管重點排放單位、交易主體。你認為他們需要注意哪些規定?


          王遙:重點排放單位要注意做好監測工作,按照規定時間節點履約。


          條例中規定,重點排放企業要在規定時間上繳上年度核定的碳排放,若未足額清繳的,將處碳排放配額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未按時履約記錄將納入信用管理體系,這會影響單位信用評價,影響融資;配額不足的單位需在當年12月31日前通過購買等方式補足配額。


          另外,在核查機構的選擇上要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公布的核查機構名錄中選擇。


          而對其他自愿參加碳排放權交易的單位和個人,首先要滿足相關法律的規定,才可以購買、出售、抵押碳排放權。國家碳排放權注冊登記系統和交易系統運行管理機構、核查機構及工作人員不能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記者:請分析一下征求意見稿的亮點,有哪些新規定,有哪些不夠明確的地方?


          王遙:此次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與之前的送審稿相比,條例更簡化,征求意見稿共27條,送審稿共37條,而2015年1月10日實施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48條。


          亮點在于條例將碳排放配額在法律上確認為資產,強調信息披露和建立市場調節制度。


          條例將碳配額視作資產這與國際上對碳配額的主流看法一致,且與財政部公布的《碳排放權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碳配額資產屬性定義保持一致。


          有了條例對碳配額資產在法律上的確權,對碳市場的運行以及后續碳金融產品的開發提供法律保障,促進碳金融的發展。


          新規定設立了碳市場信息披露的要求,生態環境部將定期公布碳排放權交易信息和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情況;此外,還建立了市場調節制度,包括建立漲跌幅限制、配額公開拍賣等方式來穩定碳市場運行。


          另外,不明確的地方在于此次征求意見稿對配額總量、預留、分配原則、分配方法等未做明確要求,對碳金融產品交易未做涉及。


          記者:你對這份法規有何建議與意見?


          王遙:該條例作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的配套法規,規定了全國碳市場建設的基本原則,具有指導性意義。但由于其較簡化,對碳市場建設過程中的細節缺乏指導意見,還待后續細則出臺。


          建議后續出臺對于碳市場履約時間、細節,碳減排指標如CCER、林業碳匯如何履約、以何種比例履約,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信息披露具體要求,MRV體系建設,如碳核查機構資質與選擇的問題;碳市場調節制度的設立、試點碳市場如何與全國碳市場鏈接等方面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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