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
通知指出,已納入省級相關電網規劃、但尚未核準或備案的配電網項目和已獲核準或備案、但在相關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配電網項目均屬于增量配電業務范圍,可依據《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號),視情況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
未經核準或備案,任何企業不得開工建設配電網項目,違規建設的配電網項目不屬于企業存量配電設施。
電網企業已獲批并開工、但在核準或備案文件有效期內實際完成投資不足10%的項目,可納入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電網企業可將該項目資產通過資產入股等方式參與增量配電網建設。
由于歷史原因,地方或用戶無償移交給電網企業運營的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電網企業的,屬于存量配電設施;資產權屬依法明確為非電網企業的,屬于增量配電設施。各地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正常方式下僅具備配電功能的規劃內220(330)千伏增量配電業務試點,可不限于用戶專用變電站和終端變電站。
通知明確,設定規劃范圍應統籌考慮存量配電設施和增量配電設施,充分發揮存量資產供電能力,避免重復投資和浪費。園區類試點項目的規劃范圍原則上為園區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等上位規劃確定的范圍,非園區類試點項目的規劃范圍由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與增量配電網相鄰的存量資產應納入規劃范圍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提高系統效率。同一試點項目的多個規劃范圍之間,通過輸電線路互聯互通的,該輸電項目不納入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規劃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