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綜合司日前印發《關于梳理“十二五”以來風電、光伏發電項目信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于10月31前按要求梳理已納入規劃但未建成風電、光伏項目有關情況。
風電項目中,《通知》要求,已核準但超過兩年未開工建設,且未及時辦理延期的,核準文件應按項目管理的規定聲明作廢;納入“十二五”及“十三五”時期年度建設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準的項目應予以廢止;已核準未開工項目,業主需承諾開工建設的時間節點。承諾不再繼續建設的,應予以廢止。
此外,對于風電項目,紅色、橙色預警地區項目,開工時間應與電網企業充分協商,確保落實消納條件。
光伏項目中,各省對已備案或已納入國家認可的光伏發電建設規模的項目,明確是否需要申請國家可再生能源補貼。對于符合國家政策的未開工項目,由項目單位明確是否繼續建設;不符合國家政策的項目要依法依規予以妥善處置。
《通知》全文如下:



